
索引号: | 4311000020/2023-01105 | 分类: | |
发文机关: | 市审计局 | 发文日期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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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以案释法——案例十一:部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闲置
2023年,我局在对永州市2022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时发现:
部分国有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资产,如市属某国有企业建设的某处商铺长期闲置50余间。
违反法律法规: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十一条“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,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”和第十四条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:(一)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,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”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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