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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4311000020/2024-01250 分类:  
发文机关: 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: 2024-12-06
名称: 审计以案释法——案例十四: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两年以上存量资金未收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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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以案释法——案例十四: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两年以上存量资金未收回
2024-12-04           来源: 永州市审计局 【字体:   打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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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,我局在对永州市2023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发现:

2023年,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两年以上存量资金未收回1547.31万元,主要为上级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。

违反法律法规规章: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《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预〔201515号)第一条“(一)......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(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),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,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,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,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”的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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